(2016)粤0606民初20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国全与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仁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全,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仁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0042号之一原告:程国全,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春,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仁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全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仁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国全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