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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3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真真、刘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真真,刘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3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真真,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刘珠梅,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胡真真与刘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刘珠梅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刘珠梅与案外人王定华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城办事处相川路1号001幢001室房产。同时查明,刘珠梅与案外人谢作铭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办事处海丰路置业小区D幢7号D7幢001室房产于2015年11月18日被本院于(2015)鼎民初字第33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现由于以上两处房产价值均远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不宜进行拍卖。现刘珠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胡真真也未能提供刘珠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