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水市汇鑫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水市汇鑫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财保19号申请人:天水市汇鑫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永军,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申请人天水市汇鑫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军的银行存款12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保险单号为***),为天水市汇鑫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市汇鑫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军的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彦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