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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国利与汤嗣春、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利,汤嗣春,于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464号原告孙国利,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汤嗣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于春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孙国利诉被告汤嗣春、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庭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孙国利于2017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利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利撤诉。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