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执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顺利与杨道群、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邓功灿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利,邓功灿,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杨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6428号申请执行人周顺利,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邓功灿,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濠商业街3号楼二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938-2。法定代表人邓功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道群,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周顺利与被执行人杨道群、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邓功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道群、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邓功灿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顺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但属轮候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查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顺利表示暂不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执行措施,现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