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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申请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袁某某申请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9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703执88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武利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