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申请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袁某某申请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9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703执88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武利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