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袁立红与张国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立红,张国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民特5号申请人:袁立红,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张国应,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代理人:张弩(系张国应之子),男,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袁立红申请认定张国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立红称,被申请人张国应于2010年开始精神不振、神志不清,先后经成都华西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疗,均诊断被申请人患脑萎缩。现由于被申请人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张国应无陈述意见。代理人张弩称,申请人陈述事实根据属实,同意认定张国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袁立红为其监护人。经查,申请人袁立红与被申请人张国应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子张弩,张国应的父母均已去世。张国应于2010年患病,医治无好转。2017年3月13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1、张国应病情诊断为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2、张国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国应现随袁立红及张弩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国应经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对申请人袁立红要求认定张国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袁立红系被申请人张国应之妻,其自愿担任张国应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国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袁立红为张国应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