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于某、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被执行人马某,女,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每月最后一周周日探视孩子一次。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于每月最后一周周日探视孩子一次,探视孩子的方式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由双方自由协商的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1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