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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雄峰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雄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284号原告:蔡雄峰,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伍伟清,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雄峰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雄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蔡雄峰负担。审 判 长  喻国弟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