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淑杰、金树财等与周玉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淑杰,金树财,周玉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576号原告:吕淑杰,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金树财,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周玉泰,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伟,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淑杰、金树财与被告周玉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应承担原告在乾森公司借用农用物资款185000元及利息,给付原告接收农场多支付款项5万元。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涉案土地在陈巴尔虎旗,应由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涉案土地在陈巴尔虎旗,应由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玉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