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赞辉、陈明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赞辉,陈明大,马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段赞辉,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明大,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马新华,女,回族,19673年4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赞辉与被执行人陈明大、马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大、马新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赞辉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段赞辉与被执行人陈明大、马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