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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赞辉、陈明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赞辉,陈明大,马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段赞辉,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明大,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马新华,女,回族,19673年4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赞辉与被执行人陈明大、马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大、马新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赞辉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段赞辉与被执行人陈明大、马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