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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周德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周德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733号原告:张光明,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法定代表人:李庆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德弟,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张光明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周德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光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明撤回对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周德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原告张光明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