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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吝某某与林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某某,林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715号原告:吝某某,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1947年10月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系原告吝某某丈夫之哥。被告:林某某,男,194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吝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吝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