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吝某某与林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某某,林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715号原告:吝某某,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1947年10月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系原告吝某某丈夫之哥。被告:林某某,男,194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吝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吝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