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细娥、李福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娥,李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细娥。被执行人李福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福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福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福伦的银行存款陆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