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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细娥、李福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娥,李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细娥。被执行人李福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福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福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福伦的银行存款陆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