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才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才,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才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公司聘请董玉海为本公司承建的亳州古井产业园4#、5#培曲房工程的执行经理,仅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应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公司住所地的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请董玉海为该公司亳州古井产业园4#、5#培曲房工程的执行经理,聘请期间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4月1日。王文才负责该工程水电安装,董玉海在古井产业园4#、5#培曲房水电工程付款明细上签名。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工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作为本案承揽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和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王文才基于董玉海是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古井产业园4#、5#培曲房工程的执行经理,董玉海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理由,选择在承揽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闻 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