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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某1与卢某某、白某2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卢某某,白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032号原告:白某1,男,1975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某,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白某2,女,1972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1与被告卢某某、第三人白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1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乾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