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祖金娘与郑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金娘,郑日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民初338号原告:祖金娘,女,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系原告祖金娘的丈夫,特别代理),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郑日清,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祖金娘与被告郑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日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祖金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日清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2年5月13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日清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3日,郑日清以资金不足为由向祖金娘借款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借款后,经祖金娘多次催讨借款,郑日清拒不偿还,祖金娘遂诉至法院。郑日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3日,郑日清以购买车辆资金不足为由,向祖金娘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载明“本人郑日清今借到祖金娘同志人民币(大写)伍仟元,小写¥5000.00元,月利息按2分即2%计算到还款之日止……。借款人:郑日清,2012年5月13日。”借款后,郑日清至今未偿还过祖金娘借款本息,祖金娘遂诉至本院。另查,祖金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在庭审中陈述2012年5月13日,郑日清在出具本案的《借款合同》后,收到祖金娘现金5000元。本院认为,郑日清向祖金娘借款并出具《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郑日清尚欠祖金娘借款本金5000元,有郑日清出具的《借款合同》为证,事实清楚,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祖金娘有权依法要求郑日清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祖金娘主张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未超过合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及法律保护的限度,可以支持。郑日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诉求提出答辩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祖金娘要求郑日清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郑日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祖金娘借款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2年5月13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郑日清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金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