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磊与陈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陈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425号原告陈磊,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荣,女,57岁,汉族。原告陈磊与被告陈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