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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磊与陈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陈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425号原告陈磊,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荣,女,57岁,汉族。原告陈磊与被告陈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