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郑闽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34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闽峰,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闽峰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7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闽峰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决被告人郑闽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郑闽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闽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闽峰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闽峰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闽峰撤回上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刑初7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程 颖审 判 员 郭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邱 宁书 记 员 欧阳晓晴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