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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支行、韩久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支行,韩久俭,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737-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支行,住安庆市。被执行人:韩久俭,男,1968年出生,48岁,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70年出生,46岁,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支行与韩久俭、陈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久俭身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潜山县扶贫办认定为一般贫困户。其名下房产为唯一生活住房,不宜处置。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