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广亚与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亚,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949号原告:王广亚。被告: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峰,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广亚与被告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王广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广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