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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广亚与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亚,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949号原告:王广亚。被告: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峰,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广亚与被告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王广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广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