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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再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明环与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子华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雷明环,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子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再112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明环,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元氏县,系雷二恒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霞,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与雷明环系兄妹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10号金世界商贸区金智大厦1401号。法定代表人:谷式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立波,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子华(又名刘子化),男,193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诉人雷明环因与被申诉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子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再终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6]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冀民抗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建伟、张建鑫出庭。申诉人雷明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霞、被申诉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立波、被申诉人刘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再终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再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米世栋审 判 员  曲大鸣代理审判员  房利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