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2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太慈村粉东组95号村民。被告郑某(姓名赵某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杨地镇西坪村小坪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