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剑与徐晟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剑,徐晟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159号原告程剑,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晟昱,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剑诉被告徐晟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