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贾秋霞与丁俊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秋霞,丁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贾秋霞,女。被执行人丁俊武,男。本院在执行贾秋霞与丁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秋霞与被执行人丁俊武自行协商给付,申请执行人贾秋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民初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红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