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明与李振斌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李振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948号原告:宋明,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李振斌,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宋明与被告李振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宋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明负担。审判员 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尚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