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朝仙、六盘水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朝仙,六盘水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加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财保28号申请人:黄朝仙,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125277。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豪,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61111409。被申请人:六盘水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扬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3329719E。法定代表人:杨忠达,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张加举,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黄朝仙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加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80000.00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中同等价值部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六盘水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加举的银行存款4880000.00元进行冻结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黄朝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习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