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古蔺县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周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组织机构代码73485419-5。法定代表人:周易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晓红,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21日分别依据(2017)川0525执21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周晓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古蔺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周晓红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晓红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其冻结的账户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晓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县东城支行账户内存款18679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晓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回龙湾分理处账户内存款37155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晓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金兰分理处账户内存款37155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晓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金兰分理处账户内存款646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开亮审 判 员 邱绍春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