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金锋、刘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金锋,刘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终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金锋,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星,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松峰,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娜,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金锋因与被上诉人刘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金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星、被上诉人刘松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金锋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松峰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松峰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刘松峰与贾金锋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属于事实不清,刘松峰与贾金锋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款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形式和生效的规定。本案中,刘松峰并未向贾金锋转款或提供现金,由此可确定刘松峰与贾金锋之间未发生有效的借贷关系。刘松峰辩称,一审中其提交贾金锋自认的调解笔录及录音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用信用卡的事实,贾金锋承认其使用信用卡消费、提现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属于概括性的借贷关系,双方有无书面借款手续、转款凭证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松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贾金锋偿还其借款1071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刘松峰与贾金锋系朋友关系。刘松峰名下有尾号为6439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支付额度为30万元。庭审中,刘松峰陈述称,2013年5月左右,贾金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上述信用卡借走使用,借走时该信用卡支付额度为20万元。2016年4月,刘松峰通过银行发送的手机短信得知,贾金锋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及时返还透支款项。刘松峰得知后将上述信用卡挂失,并补办尾号为0344的新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宝丰县支行出具的证明显示,上述两张信用卡为同一合约账户。刘松峰陈述称,挂失时尾号为6439的信用卡尚欠透支款及手续费共计107105元,因该款系由贾金锋消费使用。故提起诉讼要求贾金锋履行还款责任。2、2016年5月23日,刘松峰将贾金锋列为被告,并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案号为(2016)豫0411民初1681号],后刘松峰撤诉。2016年9月14日刘松峰再次起诉。但在第一次起诉前的2016年6月6日,曾经一审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贾金锋称,对刘松峰起诉书中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信用卡是其刷的卡,钱是公司(平顶山市金润祥实业有限公司)用了,刘松峰是其老板,是他(刘松峰)让其刷的卡。贾金锋同时还称,该信用卡额度为30万元,其刷卡消费20万元,公司负责人贾某某的儿子贾某还了95000多元,当时是公司让其刷的卡,共计人民币107105元没有还。调解过程中刘松峰称,本案信用卡系贾金锋分批刷的卡,刷一笔还一笔,至起诉时尚欠透支款107105元未还。上述事实有调解笔录证实。3、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松峰提供了录音证据,该证据可证实刘松峰、贾金锋之间就使用信用卡及应偿还金额存在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贾金锋将刘松峰名下的信用卡借走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概括的借贷合意,双方之间的借贷金额为贾金锋持卡所实际透支消费及提现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超额金、滞纳金、利息等相关费用,贾金锋负有以向发卡行还款的形式向刘松峰归还借款的义务。现因贾金锋持卡透支消费107105元后未及时偿还,刘松峰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该事实已由贾金锋在一审法院调解中心就本案事实在调解过程中予以认可,并有调解笔录证实,且有录音证据可间接证实贾金锋借用刘松峰的信用卡使用的事实,应予以确认。贾金锋在调解时辩称刘松峰所诉款项系由平顶山市金润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抗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难以采信。现刘松峰就贾金锋使用涉案信用卡发生的透支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07105元,要求贾金锋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贾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刘松峰清偿借款107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元,由贾金锋负担”。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贾金锋向刘松峰借用名下的信用卡使用,双方之间形成概括的借贷合意,刘松峰将具有透支消费、提现等功能的信用卡借给贾金锋使用,出借金额为贾金锋使用信用卡期间实际消费、提现的金额及由此产生的超额金、滞纳金、利息等费用,该透支费用应当由贾金锋归还。因刘松峰收回该信用卡时尚欠透支款107105元未向银行归还,为避免扩大损失,刘松峰将尚欠的透支款107105元归还银行。该事实有刘松峰、贾金锋在一审庭前调解笔录及庭审中的陈述、还款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贾金锋应当偿还刘松峰代其向银行归还的透支款107105元。关于贾金锋上诉称,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借款手续,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案一审庭前调解时,贾金锋承认使用涉案信用卡刷卡消费200000元,平顶山市金润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贾金宝的儿子贾某还了95000多元,余款及产生费用计107105元未向银行归还。一审中,其辩称从未借用过涉案信用卡,二审中,其又承认使用涉案的信用卡刷卡消费200000元,辩称系为平顶山市金润祥实业有限公司进货刷卡与其无关,由平顶山市金润祥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在本案一审庭前调解及一、二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而刘松峰在本案诉讼中的陈述、提供的录音证据与其庭前调解时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贾金锋借用刘松峰信用卡消费透支款107105元未向银行归还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贾金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主张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元,由贾金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谱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