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96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一街A13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235998-3。法定代表人:黎美霞,该司总经理。被告;张小明,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