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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乐陵市铁营供销合作社与张新山、张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铁营供销合作社,张新山,张磊,张健,乐陵市铁营供销合作社,张新山,张磊,张健,乐陵市铁营供销合作社,张新山,张磊,张健,乐陵市铁营供销合作社,张新山,张磊,张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乐陵市铁营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民,主任。被告:张新山,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张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张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