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淑芬、林碧华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芬,林碧华,林渭桢,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林秀枝,谭晓春,欧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61号原告吴淑芬,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林碧华,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渭桢,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坤洲隔涌新村街**号。原告林渭桢,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委托代理人谭宝森,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股长。委托代理人吴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秀枝,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谭晓春,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第三人欧阳鹏,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吴淑芬、林碧华、林渭桢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不动产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三名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淑芬、林碧华、林渭桢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邓明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