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闯与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闯,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8行初31号原告李闯,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90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民,站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士富,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秋更,该局法制科科长,特别授权。原告李闯不服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年丰运决字第070485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及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丰交复决字[2016]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闯、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黄国辉、徐士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秋更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6日,原告李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闯负担。审判长 徐瑞民审判员 徐天鹏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