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271号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朱小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忠,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任楼煤矿。负责人:彭继勇,该矿矿长。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多连人民陪审员 郑 龙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