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明平与许建华、张敬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平,许建华,张敬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28号申请人刘明平,女,生于1980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许建华,男,生于1965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敬然,女,生于1966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刘明平与被执行人许建华、张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房地产执行不能,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52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