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杜新仲与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仲,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885号原告:杜新仲,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福建知信衡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洪,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杜新仲与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仲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杜新仲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鲍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