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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杜新仲与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仲,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885号原告:杜新仲,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福建知信衡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洪,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杜新仲与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仲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杜新仲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鲍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