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相福与北京市公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福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福,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福森,付永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056号原告:刘相福,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吕世萍,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6号。法定代表人:孙海庆,总经理。被告:吴福森,男,50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付永东,男,5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福与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福森、付永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