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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太行支行、杜明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太行支行,杜明杰,贾维霞,邵逸峰,任蕾,王辉,马维红,孙芳伟,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西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太行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兴西大街457号,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杜明杰,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冶金西生活区。被执行人贾维霞,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冶金西生活区。被执行人邵逸峰,男,汉族,住所地邢台桥区。被执行人任蕾,女,汉族,住所地邢台桥东区。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马维红,女,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孙芳伟,男,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志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太行支行申请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太行支行于2014-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天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