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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李某某与冯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371号申请人执行人朱某某,男,1983年3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3年6月4日生。朱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某、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冯某某、杨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E*****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E*****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冯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冯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责,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