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鸿福翔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嘉业购物中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鸿福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嘉业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616号原告:佛山市鸿福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84号综合批发市场*楼铺位****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38511342。法定代表人:李红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嘉业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丰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07005405A。经营者:刘永泉。原告佛山市鸿福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嘉业购物中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鸿福翔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鸿福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