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朱国友与傅建华、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友,傅建华,蒋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友,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傅建华,女,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蒋超群(系被执行人傅建华丈夫),男,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朱国友与被执行人傅建华、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8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948元,并承担执行费1743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傅建华、蒋超群有银行存款,依法可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建华、蒋超群银行存款124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