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利洪诉被告王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洪,王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485号原告:王利洪。被告:王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华,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洪诉被告王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原告王利洪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交纳100元),由原告王利洪负担。审判员 吕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