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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刁丽与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丽,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971号原告刁丽,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2层22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丽诉被告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核实,被告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刁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丽的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刁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