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某、苏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身份证号码370283198506124521),女,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苏某(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01178311),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被申请执行人苏某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吴俊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