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玉娟与姚纪勇、刘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娟,姚纪勇,刘佳妮,临沂坤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27号原告李玉娟,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姚纪勇(又名姚勇),男,汉族。被告刘佳妮,女,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坤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前姚庄村。法定代表人:姚纪勇,经理。原告李玉娟与被告姚纪勇、刘佳妮、临沂坤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姚纪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15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纪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于2007年在河东区太平办事处前姚家庄村居住至今,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请求将该案移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刘佳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所地是河东区,请求将该案移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姚纪勇、刘佳妮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证实其住所地在临沂市河东区。原告主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同意移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姚纪勇、刘佳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纪勇、刘佳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