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执4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寿田与汪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田,汪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寿田。被执行人:汪玉莲。本院在执行王寿田与汪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汪玉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了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玉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