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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0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少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少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793号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883号东湖洲花园1区12座首层自编101。法定代表人:黄鉴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祥,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少佳,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少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宏平人民陪审员  巫晓蓉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