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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牟铖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铖,王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铖,曾用名牟津磊,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成,曾用名王杰,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牟铖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川0502刑初52号判决,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牟铖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铖撤回上诉。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旭东审判员  徐智宏审判员  李瑞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