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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学润诉被告虞松、张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润,虞松,张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551号原告:张学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永龙,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松,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敏敏,女,住址同上。原告张学润诉被告虞松、张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润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松、张敏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学润诉称:虞松、张敏敏系夫妻关系。虞松、张敏敏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向张学润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此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至还清为止。后经催要,虞松、张敏敏未偿还借款。张学润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虞松、张敏敏立即偿还张学润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虞松、张敏敏未作答辩。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学润与虞松、张敏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虞松、张敏敏未能及时偿还张学润借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松、张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学润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虞松、张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