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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辉与李尚、朱海平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辉,李尚,朱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财保7号申请人:徐辉,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尚,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被申请人:朱海平,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申请人徐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海平、李尚所有的位于海港区玉带湾6-1-302号房屋及下房1—217车位A地下-1038、-1039.并由徐辉以其所有的秦房字第000019189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海平名下的位于海港区玉带湾6-1-302号房屋及下房1—217和车位A地下-1038、-1039。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彤 搜索“”